2017-03-0812:10

〔記者張文川/台北報導〕全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今舉辦第三分組第二次會議,優先討論檢討環保案件的偵查與訴訟,會中先由司法院、法務部、環保署、警政署各自提出改革方向報告,再由分組委員討論後定調,目前各部會正在報告中;法務部提出目前法律的行政罰鍰,是以業者的不法所得做為罰款最高額的「天花板」,建議改為將此「地板」,使不法破壞環境的業者不僅無利可圖,還得不償失。環境案件主要牽涉廢棄物清理法、森林法、水土保持法、水污染防治法、空氣污染防治法等14種法律,近年日月光排放污水案、台塑仁武廠地下污水案、彰化農地鉛鎘污染案,以及盜代山林的山老鼠猖獗,不法業者污染、破壞環境牟利,成本卻由全民埋單,卻往往因沒有被害人,或採樣、鑑定費用高昂等種種因素,增加 偵辦、舉證難度,且定罪率與刑期過低甚至無罪,人民垢病已久。法務部建議的改革方向包括,建構環境刑事政策,使環境犯罪無利可圖,提高行政罰的罰鍰金額,將目前以不法利得為罰鍰「天花板(最高額)」的規定,改為「地板(最低額)」;並擴大沒收制度,降低對長久污染破壞者所造成損害的舉證密度,改以「足信是污染犯罪所得的可能」為沒收標的。而高額的勘查、採樣、鑑定費,使蒐證取締更形困難,常讓檢警在偵辦時綁手綁腳甚或裹足不前,法務部建議建立環境基金,將環境犯罪所沒收的不法所得、罰鍰,成立專款基金,支應偵、審期間所須花費的勘查、採樣、鑑定費用。法務部並建議,修訂法規定義,將重大環境犯罪列為「抽象危險犯」,環境破壞往往是漸進累積終造成不可逆轉的災難,應設定禁止行為、賦予義務和管制標準,若違反即違法甚至有刑責。先前廢棄物清理法、水污染防治法都已修正,但還有諸多法律仍沿襲舊觀念列為「具體實害犯」,以致法官只能迫於法律認定未造成土石流失、污染空氣的結果,而判不肖業者無罪,建議修正法律。環保署由副署長洪貴參列席報告,他建議刪除刑法「流放毒物罪」的要件「致生公共危險」,修正為抽象危險犯,並建議反轉公害糾紛侵權的民事舉證責任,以保護被害人。環保署並建議,司法官學院應增加環保專業課程,以利一致化司法與環保署對於污染認定的見解,並建立常態性的通報窗口。警政署的報告則提出現行的偵查困境,諸如:環保主管機關無法立即到場;遭掩埋回填的廢棄物若無當場查獲,環保法令難以開挖採證取締;惡意棄置廢棄物,清除費用求償無門 ;贓證物保管空間不足。司法院報告提出的改革方向包括,研議建立環保案件專業證照,在法院設立環境專庭的可能性,充實法官的環境相關在職教育研習,建立專業鑑定人名冊,召開座談會探討蒐證與採認、罪責的認定門檻,量刑資訊系統加入環境刑法類因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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